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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高中生在公厕遭强暴没呼救(女高中生在公厕遭强暴没呼救)

女高中生在公厕遭强暴没呼救, 在这个社会中,女性是一个弱势群体,她们经常遭受不为人知的性骚扰和性侵犯。今天,我们谈论一个被强奸的高中女生。

女高中生在公厕遭强暴没呼救光天化日之下,镇江一名有不良记录的男子在公交车站旁的女厕所强奸了一名高中女生。近日,镇江中院发布了一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典型案例。镇江中院刑一庭庭长祝晓军发布此案时,

悲伤的话语警示家长和学校,一定要加强对孩子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

他因强奸一名女孩被判七年徒刑。

祝晓军介绍,2015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某进入镇江某公交车站旁的一个公厕。随后,1997年出生的女被害人在高中放学后独自上厕所。被告人徐某某趁无人之机。

以锁厕所门、不让回家的方式,强行与这名女高中生发生性关系。两天后,在逃的被告人徐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镇江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此外,法院还认定被告人徐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的,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他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徐某某强奸未成年被害人,有强奸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徐自愿认罪。

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有期徒刑7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镇江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徐犯强奸罪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只要你呼救,你就有可能逃脱

中院刑一庭庭长祝晓军告诉记者,这起案件的受害人是一名女高中生。同时,作案地点比较特殊,发生在公交车站旁边的一个公厕里。时间是夏天的一个下午。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厕所犯了强奸罪,

他有两次强奸的前科,且在前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七个月内再次实施强奸,足以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

法院根据被告人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祝晓军说,虽然被告人被绳之以法,但此案给受害女孩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伤害,受害女孩不可避免地留下了心理阴影。值得注意的是,调查显示,当时公交站台上有很多乘客在等车,公厕附近应该有路人。

令人遗憾和痛心的是,被害人在被侵害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呼救,以至于没有人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祝晓军难过地说,只要女孩呼救,就有很大的可能逃出她们的魔掌。

所以,女生要时刻关注社会上不正常男人的行为,避免不幸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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